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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3]95号 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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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10:41
信息简介: 为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促使生产企业准确及时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总局决定,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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