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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3]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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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8:43
信息简介: 上述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上述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各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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