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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发[2003]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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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07:44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对生产性企业范围的规定,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以前已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追补已相应减免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