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税函[2003]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国税函[2003]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7:35
信息简介: 购入方企业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方啤酒液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帐,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