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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3]4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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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7:26
信息简介: 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香港文汇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处或联络处(以下统称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将收取的广告费汇往香港文汇报社,由香港文汇报社在香港完成所承揽广告业务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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