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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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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7:06
信息简介: 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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