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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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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6:21
信息简介: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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