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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3]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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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5:43
信息简介: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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