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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2003]1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福特贸易有限公司和台湾元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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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05:42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福特贸易有限公司为履行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QAD实施项目”(合同编号:02USCQY3702CAFT-FW-CW-001)和台湾元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履行与重庆元创技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BJ6486轻型客车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