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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3]1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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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5:37
信息简介: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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