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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2003]1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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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05:35 |
| 信息简介: | 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