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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3]1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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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5:28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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