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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3]12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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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4:03
信息简介: 据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计该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往来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而作出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许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但关联企业相应调整的计算,包括税前列支、分摊等,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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