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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会[2003]33号 财政部关于《<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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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3:43
信息简介: 凡未在内地设立可以承办审计业务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事务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委托人委托,需要在内地临时办理业务的,应向办理审计业务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审计业务,应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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