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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经[2003]1449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两种涉税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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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1:13
信息简介: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非法制造的发票,主观上也没有偷逃税款的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了该发票,也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使用,且偷逃税款达到了法定数额、比例要求,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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