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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3]2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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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0:53
信息简介: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的20%、按年席位费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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