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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3]13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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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0:49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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