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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人社发[2020]32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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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00:47 |
| 信息简介: | 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