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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75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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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0:40
信息简介: 海关对申报适用《曼谷协定》税率,且申报原产地为印度的进口货物,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94号公布)审查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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