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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改发[2003]512号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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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00:25
信息简介: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申领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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