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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5]7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明机场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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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59:00
信息简介: 其他地区的出口企业,凡已按规定的退税时限申报退税,因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A4纸报关单,税务机关未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也可在2005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未在规定的退税时限申报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再办理出口退税,并按有关规定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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