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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5]7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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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58:41
信息简介: 对合资企业按中、日双方投资者约定,在接受中方以资产重组形式出资过程中发生并承担的人员费用,可确认为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合资企业可以在实际支付上述费用时,从支付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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