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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预[2005]4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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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58:15
信息简介: 从2005年1月1日(以审批退税日期为准,下同)起,各地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92.5:7.5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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