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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改经贸[2005]16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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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58:08
信息简介: 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汽、柴油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不再出口,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手续。确需履约出口的,需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批准,主管海关凭有关批件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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