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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令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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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58:02
信息简介: 收货人提供证据证明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经海关审查确认后,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收货人申报的完税价格中已经包含该项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予以扣除;收货人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未单独列明,且海关依据收货人提供的数据资料无法确定的,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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