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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条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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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57:57
信息简介: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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