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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5]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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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57:27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同意对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向厦门永青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上述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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