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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5]10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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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51:25
信息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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