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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5]1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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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51:01
信息简介: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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