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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5]1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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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48:02
信息简介: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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