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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令第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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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47:45
信息简介: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发问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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