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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6]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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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47:24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初次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按税法的规定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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