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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释[200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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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45:35
信息简介: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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