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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6]30号 海关总署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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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43:41
信息简介: 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对于常驻人员进境自用车辆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16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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