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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6]5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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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43:40
信息简介: 浙江省、江苏省为省级试点单位。在试点省份中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市外,一般都应纳入试点范围,具体下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权限试点范围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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