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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委会[2006]1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塞内加尔和阿富汗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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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43:03
信息简介: 对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给予也门等亚太4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等商品关税税率及实施有关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6]13号)附件5《进口特惠(也门等4国)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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