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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署监发[2006]313号 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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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42:48
信息简介: 2005年、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号),明确“企业办理含金产品免征增值税手续时必须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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