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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6]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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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42:25
信息简介: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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