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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6]9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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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40:21
信息简介: 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不含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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