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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6]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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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40:10
信息简介: 从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二手房转让要按“房屋转让所得”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房地产交易有关资料;在开具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时,其“品目名称”(或纳税项目代码),要具体填列至“财产转让所得”项下的“房屋转让所得”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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