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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6]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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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38:58
信息简介: 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十九条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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