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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2006]1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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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38:35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对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