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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6]1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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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38:08
信息简介: 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抵扣。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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