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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综[2006]61号 财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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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38:04
信息简介: 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改善你省农村教育条件、促进地区间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同意你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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