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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6]1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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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37:35
信息简介: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列入2007年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为确保达到以上标准的企业全部进入监控范围,税务总局拟定了各地重点税源企业名录(见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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