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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关税[2007]4号 财政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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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36:29
信息简介: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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