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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7]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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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09:19
信息简介: 勘探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包括2005年以前年度实现的增值税)已在机构所在地全额缴纳,又在劳务发生地按6%预征率缴纳增值税的,对其在劳务发生地缴纳部分,可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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