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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7]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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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09:07
信息简介: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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