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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国税发[2002]52号 贵州省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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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4:05 |
| 信息简介: | 对原已安装的税控装置私自拆卸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此次重新安装应本着谁拆卸谁负责的原则支付安装修复费用。对新安装和重新安装的须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对检定合格的加油机各级质监部门按《加油站安装、调试计量税控装置、加油机统计表》(附件3)的要求,认真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