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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地税函[2003]106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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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4:00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64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认定为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